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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2012-09-27 07:14:14)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途径及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首先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第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捞取个人利益。第三,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涉密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2.通过行政机关进行保护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并可根据情节对违法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一般指技术信息)被泄露,可自泄密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法》保护。   3.通过合同进行保护 《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条款应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内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1997年新《刑法》,以及199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意见》等法规,对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的有关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及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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